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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犹太难民纪念馆藏品征集暂行办法

发布时间:2020/12/1 10:51:37  

  一、征集工作原则

  (一)文物征集工作人员需遵纪守法、严守职业道德。

  (二)征集工作要从纪念馆性质出发,选择符合馆藏陈列、科学研究需要的征集品。

  (三)坚持重点和一般相结合的征集方法,既征集典型的有代表性的文物,特别要抢救征集具有较高收藏价值的文物,也应当征集有长远意义的一般文物。

  (四)所有征集品均须进行评估,严格把关。

  二、藏品征集范围

  (一)直观反映二战时期欧洲犹太难民在上海避难的各类文物、文献资料作品。

  (二)与上海犹太难民、上海提篮桥历史文化风貌区等相关的各类文物、文献资料作品。

  (三)适当拓展征集与上海犹太难民及其后裔的回忆录、大屠杀史、二战史等相关的专著、文献资料及其他出版物;具有历史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古旧图书资料等。

  (四)其他有必要征集的各类文物藏品、文献资料作品。

  三、藏品征集方式

  (一)本馆藏品,以无偿捐赠为主,收购、借用与代管为辅。

  (二)无偿捐赠。对无偿捐赠的文物,经评估符合馆藏标准的,作入馆登记并颁发捐赠证书。

  (三)协商转让。团体、个人自愿将文物藏品作价转让给纪念馆,转让价格经评估确定,双方签订收购协议,按约定的价格将文物藏品所有权转移给纪念馆。

  (四)借用与代管。文物所有者自愿将收藏的文物借与纪念馆展出或交由纪念馆保存的,经评估后签订借用、代管协议,由纪念馆进行安全保管。

  四、藏品征集机构和人员

  由上海犹太难民纪念馆展览研究部负责,其他相关部门配合。

  五、藏品征集程序

  (一)征集有一定价值的文物藏品,需由包括1名展览研究部工作人员在内的2名或以上征集工作人员组成。

  (二)征集社会流散藏品、个人所属藏品,坚持自愿转让、平等协商的原则。经评估后,如双方能达成转让意愿,由本馆与藏品所有人商定转让价格,经馆领导同意后,方可支付资金收购。

  (三)征集藏品过程中,应完成工作记录、联系专家鉴定评估、拟草签订征集合同,并确认按本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,配合完成相关藏品登记工作,及时向财务人员提交所需资料,尽快完成资金支付手续。

  (四)征集工作完成后,库房保管人员须严格按照入藏程序操作,同时办好相关手续。

  (五)藏品入库后,应严格按照《上海犹太难民纪念馆库房管理制度》妥善保管藏品,保证藏品安全。

  六、附则

  (一)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,由上海犹太难民纪念馆另行议定。

  (二)本办法由上海犹太难民纪念馆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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