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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犹太难民纪念馆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
发布时间:2020/12/1 10:52:25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捐赠纪念馆事业,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,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、《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》等法律规定要求,结合上海犹太难民纪念馆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,是指国内外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(以下简称捐赠人)自愿无偿向上海犹太纪念馆提供资金、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。
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必须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,符合公益目的。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,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,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,与纪念馆采购物品(服务)挂钩,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、知识产权、科研成果、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,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、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;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,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;任何方式的索要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捐赠均不接受。
第四条 接受境外捐赠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;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,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领手续。纪念馆不接受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、环保等标准与要求的境外捐赠。
第五条 上海犹太纪念馆必须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,捐赠财产必须由纪念馆统一管理使用。
第二章 捐赠的接受
第六条 捐赠人向上海犹太难民纪念馆提出捐赠意愿并提供拟捐赠的类别、数量,如捐赠类别为文物,纪念馆将按照相关程序对拟捐赠文物进行鉴定,确认其价值。
第七条 上海犹太难民纪念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,并按照有关规定,为捐赠人办妥有关手续。
第八条 上海犹太难民纪念馆接受捐赠后,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、有效的凭据。
第三章 捐赠物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九条 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,上海犹太难民纪念馆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内容,参照国家有关规章制度,明确范围、标准和审核审批程序和权限等。捐赠协议未限定用途的,结合纪念馆职责与宗旨开展公益活动,并严格执行单位统一的范围、标准和管理制度。
第十条 上海犹太难民纪念馆接受的社会捐赠财产主要用于:展览展示;宣教宣传;文物保护;科学研究;其他公益性非营利活动。纪念馆必须尊重捐赠人意愿,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,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。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,需征得捐赠人同意,并重新签订协议。
第十一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,遵守捐赠纪律和财务制度。纪念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,玩忽职守,徇私舞弊,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,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。
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
第十二条 上海犹太难民纪念馆要加强管理,建立和完善接受捐赠项目制度档案。
第十三条 对接受捐赠财产未纳入上海犹太难民纪念馆统一管理的,私设小金库或者隐匿不交据为己有的,责令其改正;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十四条 本制度中未提及事项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、《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》执行。
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